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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全国超限超载认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全国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2016年9月21日新一轮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公路安全保护水平明显提升。但部分地区依然未严格执行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特别是部分高速公路对超限30%的车辆仍然按照基本费率计重收费,导致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治超标准不一致,不同省份执法力度不统一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营造公平有序营商环境,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全国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重要意义。统一全国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利于实现车辆生产和使用标准的统一,有利于公路路政治理超限和公安交警治理超载标准的统一,有利于维护公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统一超限超载标准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以下简称173号文件)明确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确保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坚决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的行为。要全面组织开展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执行情况排查,未按上述标准执行的地区,必须于2018年9月底前全面整改。
二、加强高速公路治超执法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快安装入口称重检测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实施检测;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坚决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暂未实施入口称重管理的,要强化执法力量配置,加强入口检查执法,引导货运车辆依法规范装载运输,坚决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三、加强超限检测站执法管理。按照173号文件明确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相关要求,严格规范治超检查和处罚,严厉打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坚决禁止以罚代卸、随意调整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等行为。
四、加强治超信息化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加快推动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与运政系统联网,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加快实现车辆信息、执法信息交换和共享,实现对货运车辆轴型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精准识别。结合收费系统和收费车道改造,探索和使用新的技术与设备,提高车辆超限超载精准识别能力。
五、加强监督检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12328服务监督电话系统等监督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不严格执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行为。要建立健全执法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治超工作不力、不严格执行治超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部将对超限超载标准执行不到位的地区,实施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请于2018年10月10日前报部。
联系人:贺志高,电话:010-65292782、6529278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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